陈某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崔某某
崔二良
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住曲阳县。
被告崔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崔二良,住曲阳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崔二良、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聂超、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崔二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由被告崔某某、崔二良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15万约定月息2分,经还款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万元及自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某某、崔二良作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及利息8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崔某某、崔二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由被告崔某某、崔二良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借款15万约定月息2分,经还款后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万元及自2015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某某、崔二良作为保证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及利息8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崔某某、崔二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梅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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