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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满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震

书记员:邹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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