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
被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赞皇县人,住该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商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经营塑钢门窗,二被告系建筑商。2213年、2014年原告给被告安装了清芳花园2号楼和3号楼塑钢门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被告用清芳花园2号楼3单元702室抵顶工程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房屋钥匙,经了解被告也没有房屋所有权手续,该房屋无法办理登记,被告系无权出售,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6年3月1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0000元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6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还款协议无效并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及相应利息,两者相互冲突,故应视为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法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 英
书记员: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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