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雨,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耿毅,董事长。
被告:上海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申金龙,职务不详。
被告:唐小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董光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小其、董光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小其、董光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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