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313,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价值1,31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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