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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升平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升平,农民。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9850。
负责人张育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爽,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易德,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盐城宏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娱乐村三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仇国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陈升平诉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6月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升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升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升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升平负担。

审 判 长  赵秀莲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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