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联江,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汉生,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甦,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刘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曾凡玉 审判员 王同军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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