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夏凤,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了(2018)沪0117民初2125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某某价值124,000元的财产。之后,本院依据(2018)沪0117民初212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实施查封措施。2018年12月14日申请人陈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被申请人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的房产实施查封措施后,双方已和解,现申请人陈某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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