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芳、王亚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晋江市。
被告王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晋江市。
被告谢瑞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晋江市。
被告湖北闽鸿艺石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瑞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某、王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某某、王小玲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2栋1楼014号的房屋一套;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2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韩明海以其所有的帕萨特牌轿车(车牌号:鄂FBL929)和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鄂FLL808)共两辆、担保人王文敏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13-9栋15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30352号)、担保人陈瑞勇以其所有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鄂FLH888)一辆为陈某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谢某某、王小玲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2栋1楼014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20000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三、担保人韩明海以其所有的帕萨特牌轿车(车牌号:鄂FBL929)和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鄂FLL808)共两辆、担保人王文敏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13-9栋151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00030352号)、担保人陈瑞勇以其所有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鄂FLH888)一辆为陈某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红文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书记员:蔡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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