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荣,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任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任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审判员:陈 珊
书记员:陈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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