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杨红菊(系原告妻子),女,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晗蓓,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肇林,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男。
被告:施群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上海一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海容。
第三人:邵春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武东村六组194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施群卫、第三人上海一容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春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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