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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理人:杨红菊(系原告妻子),女,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晗蓓,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肇林,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男。
  被告:施群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上海一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海容。
  第三人:邵春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东海镇武东村六组194号。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巴士第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施群卫、第三人上海一容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邵春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何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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