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余某等与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13-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黄石市江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民,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曹晓燕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彭娇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