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交通路13-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黄石市江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民,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川,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石市江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曹晓燕 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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