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周某
杜某某
祝某某
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道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杜某某、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20元,减半收取为6751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20元,减半收取为6751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宽军
审判员:马晶晶
审判员:熊蓓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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