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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陈加元与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加元。
法定代理人:王立华。
法定代理人:陈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原告陈加元与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原告陈加元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原告陈加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陈加元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原告陈加元负担。

审判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李松秀人民陪审员李春贤

书记员:张 景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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