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李春愈(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
罗威(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亚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愈、罗威,均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5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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