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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功勋、佘某与松滋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功勋。
原告佘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汉,富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勋、佘某与被告富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功勋、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功勋、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原告陈功勋、佘某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书记员:周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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