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继牟,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翠苹,总经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城金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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