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张拥军
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龚某元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婵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拥军、龚某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庭外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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