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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望,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慧,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李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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