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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沧化办公楼。
组织机构代码:69208212-2。
负责人:苏子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苏子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苏子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9民终4018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冀民申19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林到庭参加诉讼,苏子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沧州凤凰城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被申请人的主张,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代回利订立了施工合同,未与陈某订立施工合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申请人代收工程履约保证金。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收取代回利的履约保证金,而不应收取陈某的履约保证金。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主张收取陈某的保证金原因是陈某系代回利的工作人员,代回利委托陈某交纳款项,但对此主张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出具收到陈某履约保证金200万元的收条,陈某称实际交付100万元。结合苏子凯个人账户2011年11月28日转入100万元及陈某提供的50万元借款复印件,陈某自认给付100万元,但苏子凯只认可收到50万元,另50万元的支付情况不明,对于另外50万元,本案不予处理,陈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苏子凯作为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的负责人,收到50万元保证金后,由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出具收据,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系履行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职务的行为,责任应由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接受陈某交付的50万元现金,与陈某损失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建工房地产沧州分公司收取陈某保证金的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应当返还陈某履约保证金50万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凤梅
审判员 汪成明
审判员 刘俊蓉

书记员: 崔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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