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赵红
王谦(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朱超、王小娜,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康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保定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苑辉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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