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刘绪高(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张某
原告:陈某。
原告:黄某某。
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绪高,系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黄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被告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且公安机关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进行刑事调查,原告也坚持要求先刑事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黄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被告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且公安机关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进行刑事调查,原告也坚持要求先刑事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吴勇胜
书记员:曾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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