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3,957.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3,957.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水红
书记员: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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