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李某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敏,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倩,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260元(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4月15日起算至钱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欠款合同》一份,约定欠款金额80,000元,欠款期限18个月,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每月还款利息为1,344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75,000元,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故致讼。
  被告李某干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3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欠款人)、被告作为甲方(欠款人)在上海市梅园路XXX号XXX楼签订《欠款合同》一份,约定:欠款金额80,000元,欠款期限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双方确认由于甲方抵押车辆缺少商业险,扣押5,000元;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欠款本金及利息每期期末支付;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全额支付任何一期利息或归还到期欠款本金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出现违约时,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交付的欠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欠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逾期天数为1-30天,罚息利率为每日0.5%,逾期天数为31天及以上,罚息利率为每日1%;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日,被告出具借款还款计划表,确认每月归还本金4,444.44元和利息1,344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75,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全部借款8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并已支付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但实际借款金额为75,000元。审理中,原告按照实际借款金额主张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借款利息和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师费,原、被告已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和借款利息1,260元;
  二、被告李某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4月15日起算至钱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某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