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朱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高长喜,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铁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朱铁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长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铁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陈某向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报案,称被被告朱铁花以封建迷信方式诈骗了人民币360余万元。临沧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朱铁花立案侦查,并从上海市将被告朱铁花强制带回至云南省临沧市。2014年3月26日,在临沧市公安局主持下,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一、除办案部门的扣押款、扣押车辆,等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清后按法律规定处理;二、剩余部分的150万元,朱铁花写欠条,双方自行解决;三、陈某同意向办案部门写出撤案申请书、谅解申请书,谅解朱铁花的行为,不追究朱铁花的刑事责任”。同日,被告朱铁花向原告陈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陈某人民币150万元,于2014年7月26日前赔偿75万元,于2014年10月26日前赔偿75万元。如到期不还,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内,被告朱铁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同意将被告朱铁花未退还的刑事案件赃款转为借款,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在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朱铁花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没有对借款期内及逾期还款的借款利率标准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还款逾期后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铁花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
二、被告朱铁花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陈某支付人民币15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2.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0742.75元,由被告朱铁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华翔 人民陪审员  刘祥凤 人民陪审员  关 俊

书记员:刘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