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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三国赤壁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国赤壁旅游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雄伟,三国赤壁旅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三国赤壁旅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小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国一直适用的工人正常退休的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使按本案原告自称的2003年4月1日起即在被告处务工,此时其已过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在超过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企业务工,其与企业之间的用工争议,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即是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其受合法法调整,但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原告现按劳动关系提出相关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国一直适用的工人正常退休的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使按本案原告自称的2003年4月1日起即在被告处务工,此时其已过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原告在超过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企业务工,其与企业之间的用工争议,只能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即是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其受合法法调整,但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原告现按劳动关系提出相关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小年

书记员:姜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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