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某万某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平。
被告承某万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某万某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3.00元,减半收取2651.50元,保全费1820.00元,合计447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3.00元,减半收取2651.50元,保全费1820.00元,合计447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明昌
审判员:李建民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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