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某
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陈凤某。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某与被告孙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凤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凤某负担。
审判长:王爽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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