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代理人孟令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被告江苏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宗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令海与被告江苏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陈某某提供了加盖“江苏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永安至新丰项目A01项目部”印章的欠据,但据此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江苏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陈某某亦未证实李宝贤为该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或者在欠据签字的苍思友是该公司招录涉案工程的雇工的经办人,故本院对其要求该公司给付其工资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宗磊
书记员:曹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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