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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志海、曹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平、张永辉,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文哲,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志海、曹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72616.72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6日下午,原告从被告王志海家经过时,遭到了被告家饲养的狗的追咬,原告躲避过程中,造成了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等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损害发生后,被告陪同原告就诊于三家中心卫生院,并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后来原告病情不见好转,又先后就诊于二六六医院和附属医院。共支出各项经济损失72616.72元。综上所述,原告的伤是由被告家饲养的狗造成的,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并且依据法律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告应当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致伤的原因不明确,导致本案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原告陈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玉明

书记员: 赵文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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