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东,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向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员 :曹伟凡
书记员:: 赵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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