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赵某某说要买车票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2018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款3,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2018年7月30日一次还清。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赵某某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没有钱偿还。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一页。欲证明2018年6月30日被告赵某某欠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实。
被告赵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赵某某曾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2018年6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据一份,约定借款3,0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但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原告陈某某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赵某某应当履行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赵海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000.00元。
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晶
书记员: 曹莹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