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国全(曾用名田国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强,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马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林,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长 辛 麟 审判员 赵丹阳 审判员 杨永龙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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