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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新兵、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
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李新兵
陶某

原告陈某,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光辉,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兵,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被告陶某,女,生于1974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系被告李新兵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新兵、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因与被告李新兵、陶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因与被告李新兵、陶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黄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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