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王某某
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秦英文(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个体运输户。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王维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委托代理人秦英文,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不点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中保新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英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小不点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勘验对事故责任进行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应为:医疗费19323.31元(凭住院收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4650元(50元×93天),误工费13544.52元(145.64元×93天),护理费4813.08元(42.22元×2人×42天+42.22元×30天);原告陈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所提供的票据系连号票据,且未能将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对应,不予认定,酌情确定600元;原告陈某某主张营养费4650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的证据,且长期医嘱为普食,故不予支持;车辆损失14685元(凭车损评估清单),评估费440元(凭票据),施救费500元(凭票据),拆解费500元(凭票据)。原告主张停运损失10000元,但未提供受损货车经营许可证,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停车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被告小不点公司在被告中保新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小不点公司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保新华支公司承担。原告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从被告王某某交纳的押金中支付医疗费9000元,原告获赔后应当返还垫付方。被告王某某、小不点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0000元(其中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9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957.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评估费、施救费、拆解费、车损共计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车损共计28098.31元;
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600元,被告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勘验对事故责任进行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应为:医疗费19323.31元(凭住院收费票据),住院伙食补助4650元(50元×93天),误工费13544.52元(145.64元×93天),护理费4813.08元(42.22元×2人×42天+42.22元×30天);原告陈某某主张交通费2000元,所提供的票据系连号票据,且未能将票据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对应,不予认定,酌情确定600元;原告陈某某主张营养费4650元,但未提供医疗机构需要加强营养的意见的证据,且长期医嘱为普食,故不予支持;车辆损失14685元(凭车损评估清单),评估费440元(凭票据),施救费500元(凭票据),拆解费500元(凭票据)。原告主张停运损失10000元,但未提供受损货车经营许可证,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停车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被告小不点公司在被告中保新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小不点公司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中保新华支公司承担。原告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从被告王某某交纳的押金中支付医疗费9000元,原告获赔后应当返还垫付方。被告王某某、小不点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0000元(其中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9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957.6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评估费、施救费、拆解费、车损共计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车损共计28098.31元;
五、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600元,被告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18元。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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