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住所地威县洺水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596800358E。负责人:吴玉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河北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康乐街14号祥源大厦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梁云领,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赵学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与河北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河北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英军
书记员: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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