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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