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
陈某某
郭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庞岐彬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郭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
负责人:艾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岐彬,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郭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审判长:郭倩倩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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