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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裴大娥
陈某

原告陈某某,湖北贡宇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继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裴大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国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冉启国、龚光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继坤、裴大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加工茶叶,被告购买其加工的茶叶。
后原告陆续分批向被告交付了茶叶,被告向原告支付茶叶款80000元,但有部分余款未结清。
2013年底,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双方遂进行对账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茶叶款229757元,因之前已付80000元,故欠149757元。
之后被告又给原告支付了40000元,现尚欠109757元。
原告多次催收遭拒,故起诉。
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9757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12月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陈某某的身份材料,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结算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1、被告主体资格;2、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原被告于2013年12月7日对账核算确认原被告先后9次交易金额共计229757元,至结算之日,被告已支付80000元,尚欠149757元。
被告陈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予以采信。
证据二系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之关键在于合同及欠款的事实能否认定。
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系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查证。
本案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单凭结算单复印件不能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欠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之关键在于合同及欠款的事实能否认定。
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作为本案关键证据系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查证。
本案被告因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进行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单凭结算单复印件不能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和欠款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国柱
审判员:冉启国
审判员:龚光荣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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