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薛云根(系郭某某丈夫),男,1953年8月3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苏苏

书记员:郭征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