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薛云根(系郭某某丈夫),男,1953年8月31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苏苏
书记员:郭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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