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潘年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所地,系刘某某之夫,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陈某华与被告刘某某、潘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某、潘年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某某、潘年生长期生活在武汉市硚口区,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刘某某、潘年生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硚口区,本案应当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某某、潘年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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