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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某。 被告:钟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蒲某某、钟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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