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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发,男,回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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