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76********),系庹某母亲。原告:庹正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杨宏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波,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陈某某、庹某、庹正清、杨宏菊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庹某、庹正清、杨宏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庹某、庹正清、杨宏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杨某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期限为一年。诉讼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陈某某、庹某、庹正清、杨宏菊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敦平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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