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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旺、张某与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兴旺,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男,生于1976年9月28日,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铭,男,生于1960年10月15日,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饶丹斌,湖北省丹江口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旺、张某诉被告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旺、张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港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旺、张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旺、张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新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兴旺、张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智华

书记员: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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