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兴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文与被告任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兴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兴文负担。
审判员 宋方权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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