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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田企业集团退休职工,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忠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公司股东,现锦江崎瑞富森家居综合大市场项目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审被告:单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化工厂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审被告:张忠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原审原告陈某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忠广、原审被告单奎林、原审被告张忠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艳萍
审判员  刘大威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石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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