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田企业集团退休职工,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富强街。法定代表人张百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忠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公司股东,现锦江崎瑞富森家居综合大市场项目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审被告:单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化工厂大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审被告:张忠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原审原告陈某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忠广、原审被告单奎林、原审被告张忠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建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艳萍
审判员 刘大威
审判员 李福龙
书记员:石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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