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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等与杨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户籍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承德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国,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大阁镇南二营村5组336号登记在刘凤和名下第0472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3间房屋中的东2间归陈某某所有,西1间归杨某某、杨某某各0.5间;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陈某某在早些年带杨某某、杨某某两个女儿嫁给大阁镇南二营村5组的刘凤和;陈某某与刘凤和对3间房屋进行了投入改装;2008年12月9日刘凤和因受伤医治无效去世。此时属于刘凤和一半的房产发生法定继承,另一半仍为陈某某所有。这样计算下来,争议的房屋属于陈某某2间,属于杨某某、杨某某各0.5间。现在国家正在统计房院土地,准备确权,因此,为了向土地部门申请确权登记,提起诉讼。被告杨某某辩称:本案原告所诉争的房屋在2010年8月13日和2009年12月29日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为被告杨某某,是在被赡养人协议书签写后变更的,刘凤和去世后陈某某由被告杨某某赡养,房屋也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变更自登记时生效,权属属于被告人,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陈某某在1995年前后带着两个女儿杨某某、杨某某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二营村5组的村民刘凤和登记结婚;刘凤和在村子有房屋3间,婚后陈某某与刘凤和对3间房屋进行了维修;2008年12月9日刘凤和因受伤医治无效去世。在2009年12月29日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为杨某某并且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8月13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针对此3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向杨某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在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8月13日登记在刘凤和名下第0472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3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为被告杨某某并且颁发的证书。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简易程序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沈

书记员:怀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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