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公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典贵,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共青路与太岳路交汇处和兴公寓一楼。
负责人李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银华,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公平与被告涂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公平以需要时间收集部分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公平以需要时间收集部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陈公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公平撤回对被告涂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2元,撤诉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陈公平负担。
审判员 朱 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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