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彬。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荣超,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敦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